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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赵某甲在一个QQ群看到昵称为“熊二”(身份不明)的人发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正版苹果手机的广告,发现有许多人购买这种手机。后赵某甲与“熊二”加为QQ好友,“熊二”告诉赵某甲,如果他购买手机的话,价格为市场价的5.5折至6折。被告人赵某甲和被告人王某某说了此情况,商量向“熊二”购买手机再出售牟利,但二人都不相信能以这么低的价格购买到正版苹果手机,怀疑手机来路不正,就商量先购买一部,试探一下是否为正版苹果手机,然后再确定是否做这种生意。二人按照“熊二”要求,通过充Q币的方式给“熊二”支付了一部手机的货款,收到手机后经确认是正版苹果手机。二被告人虽然仍怀疑手机来路不正,但考虑利润丰厚,便决定继续从“熊二”手购买这种苹果手机加价出售。之后,二人又以同样方式从“熊二”手购买了4部苹果手机加价卖给了亲友。二人再次联系购买手机时,“熊二”要求他们在苹果官网下订单,但不付款,并将付款链接发给“熊二”,然后将货款通过充Q币、支付宝口令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赵某甲问“熊二”为何不在苹果官网上付款,“熊二”说在苹果官网上付款是手机的正常售价,并给赵某甲发送了在苹果官网下订单的流程视频,要求按他说的方法操作。二被告人意识到“熊二”的行为异常,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手机来源不明,仍于2018年9月28日至10月8日间,在苹果官网创建购买苹果手机订单47次,并通过充Q币、支付宝口令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熊二”支付均价为市场价5折左右的70部正版苹果手机款项168940.16元。之后,“熊二”诈骗团伙以刷单、购买软件等方式,诱使山西省阳城县曹某甲、泽州县姬某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武某某、孟津县宁某某等全国各地共计47名被害人,点击赵某甲、王某某提供的苹果手机购买订单付款链接,骗取财物共计363829元。“熊二”将实际由47名被害人付款的70部苹果手机邮寄给赵某甲、王某某,二被告人以308400元的价格将该70部手机出售给河南省武陟县冉某某、翟某某,非法获利139460余元。案发后,赵某甲给曹某甲退款9998元,并取得曹某甲谅解。

经被告人赵某甲做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在赵某甲陪同下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某、赵某乙、李某某、冉某某、翟某某、张某某、赵某丙、刘某甲、杜某某证言;

4.被害人曹某甲、姬某某、武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宁某某、卜某某、曹某乙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低价收购手机并加价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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