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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王某甲等七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长春市**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因涉嫌犯传播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春市**集团保安,住长春市宽城区**区**栋**单元**室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段某某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7月9日将本案转至我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9年7月29日撤回段某某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并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9月3日将本案转至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上述两案并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3日告知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两次退回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甲在“小美”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通过王某甲在“MUA”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在直播期间,以“刷礼物送福利(淫秽视频)”等言语进行诱惑,引诱网络平台用户在直播间赠送“礼物”,后由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添加网络平台用户微信,并发送淫秽视频,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收到“礼物”后由赵某甲、王某甲经网络平台后台兑现后按一定比例分成。

在此期间,郑某甲、郑某乙、段某某、崔某某、杨某某、赵某甲分别在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长春市宽城区**区**栋**单元**室、长春市南关区**小区、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等地制作淫秽视频。经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认定,从送检视频中检出郑某甲制作淫秽视频95部、郑某乙制作淫秽视频77部、崔某某制作淫秽视频28部、杨某某制作淫秽视频87部、段某某制作淫秽视频30部、赵某甲制作淫秽视频16部。其中郑某甲向赵某乙发送淫秽视频54部、向孙某某发送淫秽视频43部、向王某乙发送淫秽视频53部;郑某乙向王某丙发送淫秽视频10部、向李某某发送淫秽视频4部、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12部;崔某某向张某某发送淫秽视频35部、向郭某某发送淫秽视频28部;杨某某向岳某某发送淫秽视频31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截图、视频截图、淫秽物品鉴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二)证人赵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丙、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岳某某、郑某丙、唐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电子数据:淫秽物品鉴定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崔某某、杨某某、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上述七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崔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乙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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