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葛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号。2011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武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葛某甲新罪行,于2019年11月13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院**单元**室,系周至县**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乡**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武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马某某新罪行,于2019年11月13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武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王某甲新罪行,于2019年11月13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武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王某乙新罪行,于2019年11月13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武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赵某乙新罪行,于2019年11月13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赵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乡**村**组**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3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武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赵某丙新罪行,于2019年11月29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巷**号院**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乡**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因患****于2019年6月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号。1998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以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乡**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等十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赵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长期在武功、杨凌、周至等地以开设赌场的形式非法敛财,并采用暴力对抗的手段与强收保护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聚众斗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武功及其周边的赌场内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掌控力。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武功县小村镇仁康村一空桩基院内、仁成村一树地里、锣鼓中学东侧一狗场内轮换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赌场中,吴某某(在逃)护场并在赌场内放账,徐某某带领被告人葛某甲、王某乙、何某甲以及葛某乙、李某甲等人负责抽头打水,被告人王某甲带领被告人赵某乙、袁某某、赵某丙以及薛某乙、李某甲、唐某甲等人保场及外围巡逻,刘某甲带领刘某乙、王某丁负责开车接送赌场参赌人员,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接待参赌人员,何某乙负责赌场内记账,被告人姚某某在赌场放账,赵某丁、赵某戊等人在外围放哨,被告人薛某甲在赌场大门口放哨,何某乙、何某丙、庞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该赌场持续六天,共计获利十余万元。
2.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赵某甲在杨凌渭河大桥河堤路往西约5公里路北的一处废弃养鸡场内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赌场中,吴某某在赌场内放账,被告人王某乙及李某甲等人抽头打水,杨某某看打水篮子,被告人马某某打杂接待参赌人员,刘某甲接送参赌人员,赵某丁、赵某戊放哨,焦某某、张某某、何某丙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该赌场持续六天,共计获利十余万元。
3.2017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周至县翠峰乡官村鱼塘、竹峪镇海子沟大桥下海子沟鱼塘等处轮换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赌场中,吴某某护场并在赌场内放账,徐某某带领被告人王某乙及李某甲等人负责抽头打水,杨某某看打水篮子,被告人王某甲带领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袁某某等人外围巡逻放哨,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接待参赌人员,刘某甲接送参赌人员,周某某、何某乙盯注、记账,赵某丁、赵某戊放哨,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该赌场持续三、四天,共计获利五、六万元。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5月14日18时许,蔡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十余人持关公砍刀等工具,驾驶三辆车到达武功县小村镇罗古中学东北处被告人赵某甲所开设的赌场收取保护费。后双方发生冲突,在何某丙(已判决)的鼓动下,被告人赵某甲持枪带领被告人葛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马某某、薛某甲、何某甲、赵某乙、袁某某、姚某某、赵某丙、王某丙以及吴某某(在逃)、何某丙(已判决)、舒某某(已判决)、何某乙(已判决)、薛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与刘某某等十余人手持关公砍刀对峙,刘某某一方人被赵某甲持枪吓跑,赵某甲带领上述己方人员追赶,被告人王某丙从赵某甲手中接过枪支追赶。刘某某等人上了来时所驾驶的三辆车往南边逃跑,赵某甲带人追赶过程中误砸了自己一方给赌场接送人的刘某乙的面包车,并得知刘某某一方将自己赌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强行带上车离开,便通过对讲机让在外围驾驶车辆的李某甲(另案处理)截停对方车辆。随后,在同车的被告人何某甲的鼓动下,李某甲驾驶一辆白色力帆越野车(陕A****0)与刘某某一方逃跑的陕A****0别克商务车迎面故意撞击,逼停刘某某方的三辆车,后刘某某等人手持关公砍刀对该力帆越野车进行打砸,并对力帆车内人员实施殴打后弃车徒步逃离现场,赵某甲一方人员赶到后,在赵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葛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马某某、薛某甲、赵某乙、袁某某、姚某某、赵某丙以及薛某某、吴某某等人持刀、洋镐把及石块等工具对刘某某等人来时所开三辆车也进行打砸,并追打刘某某一方人员,将刘某某一方的司机贺某某(已判决)砍伤。
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甲驾驶的陕A****0白色力帆车被撞报废,赵某甲赔偿车主65000元;蔡某某一方的陕A****0咖啡色别克车修理费用140000元,陕A****0蓝色别克车修理费用6619.12元,陕A****3白色全顺车修理费用22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二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赵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武功、周至、杨凌等地开设赌场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人员分工明确,集团成员相对稳定,在武功及周边赌场造成较大的影响力。被告人赵某甲、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某甲、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乙、赵某丙、薛某甲、袁某某、何某甲、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何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少荣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咸阳市强制隔离治疗中心;被告人葛某甲、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甲、王某丙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赵某丙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现羁押杨陵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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