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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白山检刑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辩护人刘某某,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辩护人王某,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走私,于2018年11月17日被长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5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7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程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20时许,由赵驾驶吉F****8五菱面包汽车,携带对讲机、水裤、铁棍、香烟窜至长白县长白镇滨江花园鸭绿江边。二被告人按约定信号与朝方人员(具体姓名不详)取得联系,由程某某涉界江交与在朝方岸边等候的朝方人员两条“长白山”香烟,同时,程某某从朝方人员手中接回黄金一包(七块)。程某某通过对讲机与赵某甲沟通确认安全后,携带走私进境的黄金涉界江返回中国长白县境内岸边公路时,被巡逻的长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黄金七块。经鉴定, 七块黄金重量为3716.3克;含量分别为:96.25%、95.78%、96.02%、95.77%、96.02%、95.88%、96.09%;其价值人民币97.34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赃物黄金、作案工具汽车、手机、水裤;

2、书证:通话记录;

3、证人李某甲、郭某某、沈某某、孙某某、李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程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黄金通过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黄金进境,被抓现形,人赃并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卞洪旭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2.该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碟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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