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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程某某等四人非法经营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路**委**组****锦苑*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高层**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1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锦苑**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 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程某某、吴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9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日、10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甲自2017年末开始利用其微信号xiangyan_778899、微信名“Z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出售朝鲜烟的信息,2018年3-6月间,向被告人程某某出售朝鲜香烟,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收取人民币38,462.00元 ;向牡丹江人吴某乙(微信名烟~波浩淼)出售朝鲜香烟,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7,818.00元。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各类朝鲜香烟447条,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44,289.00元。综上,被告人赵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89,559.00元。

经侦查,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辽宁省丹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程某某自2016年10月开始利用微信号cheng981926、微信名“一心、绿叶直代”在网上销售香烟,后又使用微信号A18845671381、微信名“萨沙(俄文)中俄代购。2016年-2018年6月间,向微信名“丽人总相行蓝馨雨霏霏”(魏某某)出售俄罗斯烟弹15条,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2,940.00元;向微信名“俄代”(龚某某)出售朝鲜烟四次,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人民币7,280.00元;向微信名“边境小屋姐姐”(宋某某)出售朝鲜香烟3次,通过收取人民币4,000.00元;向微信名“赵某丙”(赵某乙)出售朝鲜香烟30余次,收取人民币19,530.00元;向微信名“屯子人有才”(于某某)出售朝鲜香烟5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人民币11,700.00元;向微信名“东北小性格何欣”(何某某)出售朝鲜香烟、阿诗玛香烟共三次,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2,280.00元;向微信名“玲子”(张某乙)出售俄罗斯香烟和烟弹十余次,共收取人民币15,471.81元;向微信名“Dream bloom”(王某乙)出售俄罗斯烟弹一箱,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9,750.00元;向“Z先生(赵某甲)出售俄罗斯烟黑冰10条,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1,500.00元。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各类朝鲜香烟29条+3盒,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903.00元.综上,被告人程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77,354.81元。

经侦查,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3、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在吃饭过程中闲聊时,吴某甲因自己经营的***蜂蜜店生意不好,提出俄罗斯烟弹现在很多人在卖,张某甲说:现在国内抓的很紧,你要是想卖我在俄罗斯有认识的人可以帮忙把烟弹运到布拉戈维申斯克市,让买烟的人自己想办法带回来。后吴某甲便利用自己的微信q13845688888、微信名“黑河**蜂蜜海参专卖店”联系的程某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向二人出售俄罗斯烟弹13箱,收取人民币97,000.00元。后吴某甲通过张某甲联系俄罗斯人“李某甲”将俄罗斯烟弹送至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宾馆”,买方找人将烟弹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带回黑河。该13箱俄罗斯烟弹吴某甲获利1,300.00元。

经侦查,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物证朝鲜香烟、俄罗斯烟弹及照片;

2、书证有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甲、程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破案经过及相关说明等;

3、证人石某某、李某乙、王某丙、任某某、魏某某、龚某某、宋某某、赵某乙、于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赵某丁、吴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甲、程某某、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甲、程某某、张某甲违法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赵某甲住处扣押各类朝鲜香烟447条价值人民币44,289.00元、在程某某住处扣押各类朝鲜香烟29条+3盒价值人民币2,903.00元均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被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甲、程某某、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振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黑河市爱辉区;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人现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黑河市爱辉区;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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