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巷**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窦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取开票费,焦某某(已移诉)与谷某某(已移诉)等人共谋注册成立莱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他人介绍从上海再香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在绝大多数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济南德汛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
被告人赵某甲在明知焦某某成立的以上**、**、**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上海再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韬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互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莘璐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公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虚开金额人民币17280512.5元,税额人民币2937687.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0218199.8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公司给包头市聚冠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开具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10217081.21元,税额人民币1736903.8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953985.03元。
被告人窦某某、赵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公司为东营千万里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公司为济南德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3份作废但已抵扣税款);被告人窦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公司为莱州精卓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其中1份作废但已抵扣税款)。被告人窦某某共计介绍虚开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6060683.99元,税额人民币1030316.0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091000元。被告人赵某乙共计介绍虚开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5270940.3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96059.61元,价税总合计人民币6167000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甲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窦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4万元;被告人赵某乙上缴违法所得2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靖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焦某某的供述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窦某某、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窦某某、赵某乙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赵某甲介绍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窦某某、赵某乙介绍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窦某某、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晶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巷**号;被告人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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