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郎溪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泵车司机,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组**号。

上述2被告人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包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双庄河翻水线更新改造工程,被告人赵某甲系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同年12月,该公司与安徽省郎溪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

2019年3月20日上午,**公司安排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皖P1****号泵车至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新塘社区下莘村的项目工地进行混凝土泵车浇筑作业。期间,在泵车操作臂从高压线上方跨越距离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要求被告人肖某某将操作臂从高压线下穿越,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取得混凝土泵车操作资格的作业人员,明知赵某甲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冒险作业。后因泵车操作臂触碰高压线导电,致使操作泵车导流管的被害人周某甲(男,殁年57周岁)、赵某乙触电倒地,造成被害人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赵某乙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电击死亡。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3.20”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公司、**公司向被害人周某甲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孔瑶婷

2020年3月17

附:

1.2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赵某甲:1360143****;肖某某:1386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