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住本市**区**街道****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与其他亲友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等人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龙会酒店,因为登记问题与酒店工作人员雷某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对雷某进行辱骂并殴打;雷某马上报警。赵某甲、胡某某与刘某、赵某丙送赵某乙到308房房间后离开酒店。酒店负责人郑某某闻讯后来到308房了解情况时与赵某丙、赵某乙发生争吵,并发生冲突。笋岗派出所接报警后,安排民警梁某某率巡防员谢某某赶到现场处置;民警进行初步了解情况后,便先安排雷某、郑某某和刘某一起上警车,准备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相关情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打刘某电话了解情况,刘某称赵某丙被酒店的人殴打。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随即赶回了龙会酒店。民警梁某某见到赵某甲后,通知其到派出所一起处理;被告人赵某甲不但拒绝还和胡某某一起冲向警车要打车上的酒店工作人员。民警梁某某和巡防员谢某某予以阻止,被告人赵某甲便对巡防员谢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胡某某则抓扯巡防员的衣领。期间,造成巡防员谢某某左颞部挫伤、右耳处挫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领带被扯断,衣服被扯烂。民警梁某某通知其他民警增援,将赵某甲、胡某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被告人赵某甲在派出所候问室时踢打墙壁,破坏监控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衣物、伤情照片;2.书证:梁某某、谢某某的工作证明、病历复印件、被告人胡某某、赵某甲人员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梁某某、雷某某、郑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的证言;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出具的出警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常建中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13510506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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