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驾校员工,住苏州市工业园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工业园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丙、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于2019年7月14日0时许,醉酒后交替驾驶渝CT****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饭店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酒店停车场内,后被告人赵某甲驾车离开时,与陈某某停在车位内的浙J6****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驾车逃逸,与被告人赵某丙交替驾车至问渡路望亭交警中队路段。经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血液中乙醇浓度分别为189mg/100ml、141mg/100ml。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赵某丁、赵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苏娴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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