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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丙妨害公务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辽阳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系被告人赵某甲父亲,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9********,汉族,辽阳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 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丙母亲因病从辽阳县医院转到辽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救治,8时30分许,赵某丙弟弟赵某未遵守医院疫情防控制度,从医院出口处进入医院大厅,被执勤民警王某甲拦下要求其从入口通道扫码登记进入,因而引起赵某丙不满,赵某丙用手臂推搡民警王某甲,不听劝阻欲拉赵某强行进入医院,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郭某等人见此情形上前将赵某丙带离现场时,一同在场的被告人赵某甲与保卫科工作人员进行撕扯,同时赵某丙又返回现场与对方人员进行撕扯,阻碍民警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撕扯过程中,赵某甲用拳头将郭某面部打伤,致其右框内侧壁及眶下壁骨折,又将上前制止的民警王某甲抱起摔倒在地,后赵某甲、赵某丙被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控制并带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辽阳市中心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心医院治安派出所及派出所民警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赵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现分别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和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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