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赵某甲,乳名“小辉”,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沂南县,住沂南县**镇**村**号。2017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别名“彭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室,2020年9月4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乳名“龙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村**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乙、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乙受刘某某(另案处理)之托,找到被告人赵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并约定二人共同从中牟利,被告人赵某甲遂又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购买毒品。4月29日凌晨,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三人共同驾车到达湖北省大冶市境内找彭某某拿毒品,并给彭某某两条香烟作为报酬。在赵某甲先从彭某某处用1000元购得1克冰毒后,又通过彭某某用400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约计2克冰毒、麻古一包。在赵某甲将上述毒品交给刘乃正后,赵某甲将刘乃正转账给自己购买毒品的剩余款5000元与赵某乙平分,后刘乃正为表示感谢,又分别转账给赵某乙、赵某甲各2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听闻其妻潘某某被杨某某打了,遂纠集江某某、邱某某、孙某某等多人窜至杨某某在沂南县**路**路交汇处经营的萌康宠物门诊前,随意殴打杨某某、袁某某母子二人,致二人多处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又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彭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彭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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