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告人赵某乙系兄弟关系,被害人张某某与二被告人均系滑县**镇**村村民。2020年2月13日前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打牌赢钱多少的问题产生口角;被告人赵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打牌时被张某某辱骂。纠纷发生后,二被告人均与被害人不欢而散。事后,经他人从中调和,二被告人均表示矛盾已经消除,但被告人赵某乙始终对此事耿耿于怀。
2020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乙得知张某某在本村街边下象棋,遂持铁锹前往,意欲对张某某实施报复。赵某甲得知赵某乙意图报复张某某后,携带尖刀跟随其后。被告人赵某乙走到张某某身边时,趁张某某不备用铁锹击向其头部,因张某某低头下棋,铁锹拍在张某某后颈处。张某某遂使用其随身携带的警棍与赵某乙互打。被告人赵某甲见状也加入打斗,用尖刀将张某某的左肘刺伤,又持铁锹和赵某乙共同对张某某进行拍打。张某某跑至一旁胡同内村民张某甲家中,二被告人不再追赶,持铁锹等物品离开现场。之后,张某某自张某甲家拿一把菜刀回到街上,对二被告人进行辱骂。二被告人随即返回,此时二被告人的三弟赵某某也持铁锹赶到现场,三人持铁锹共同和张某某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皮创口、左肘关节创口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打架现场照片2张,被害人张某某伤情照片4张,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伤情照片各2张,涉案尖刀、铁锨照片共4张;2.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及检查结果,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调解协议、收到条、撤诉书,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3.证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20】114号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 案发现场监控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臣平、赵臣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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