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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寺***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5日,郭某某(已网上追逃)雇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王某某(已刑事拘留)、张某某(已刑事拘留)等人,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冀A*****)来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路口处,对欠款车辆(冀C*****)进行收回。在收车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齐某某二人喷辣椒水,把齐某某从车内拖出,强行将车辆开到石家庄市交给了郭某某。

另据报案人称:车辆(冀C*****)内有38000元现金、房本、一件貂皮大衣、票据等物品一并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催收补充协议、车辆及物品交接清单、授权委托函、融资租赁代理协议、三方合同、逾期催收授权及逾期客户申请提配记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持凶器拦截、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乙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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