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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寻衅滋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4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赵某辛(另案处理)等人以村干部选举问题、洪灾救助款、房屋倒塌补助、稻田理赔问题等诉求为借口多次到北京、长沙**非正常上访。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赵某辛等人采用赴省进京上访和滞留北京、长沙**拒不返回等方式,以索要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倒房补贴等费用的名义,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赵某甲强拿硬要现金55000元,被告人赵某乙伙同赵某辛等人强拿硬要现金共计1411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辛等人以滞留北京拒不返回要挟,以“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名义,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5611元。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辛在长沙非正常上访,以滞留长沙拒不返回要挟,以“长沙上访租车费”的名义,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900元。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其不符合倒房重建条件,却以倒房重建索要补贴和申某某纠纷为借口,以赴省进京上访要挟,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55000元。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仍然伙同赵某乙、赵某辛再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

4、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辛、杨某甲以“信访误工费”为由,以赴省进京上访相要挟,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600元。

5、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辛以“去北京上访5人购买车票、租车费、生活费”为借口,以滞留北京拒不返回要挟,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4550元。

6、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辛、杨某甲等人以“去北京上访车费、生活费”为借口,以滞留北京拒不返回相要挟,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赵某丙、陈某甲、赵某丁、韩某某、曹某某、陈某乙、李某甲、王某某、唐某甲、段某某、赵某戊、唐某乙、温某某、胡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刘某甲、杨某乙、刘某乙、赵某己、蒋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赵某辛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赵某辛等人多次非法上访,多次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赵某甲占得55000元,被告人赵某乙伙同赵某辛等人共同占得14111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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