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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流氓罪于1995年7月18日被原晋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刑满释放后,在泽州县**镇**村逞强耍横,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在村内持刀恐吓他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被害人任某甲的**汽配**部借东西,任某乙拒绝出借。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乙酒后持刀至被害人任某甲的**部借酒滋事,逞强耍横,持刀恐吓任某乙,后被人劝走。次日,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到任某乙的店内,强行向任索要人民币200元。

2、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00元。

3、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以出去办事无路费为由,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300元。

4、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00元。

5、2020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00元。

6、2020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00元。

7、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30元。

8、2020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300元。

9、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30元。

10、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300元。

11、202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60元。

12、2020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60元。

13、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乙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现金200元。

14、2020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泽州县**镇**村晋济高速路口任某甲的**汽配**部,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200元。

15、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乙将任某乙叫至泽州县**镇**村赵某甲家,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强行向任某乙索要钱款600元。

16、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赵某乙将任某乙叫至泽州县**镇**村赵某甲家中,因对任某乙扬言报警不满,赵某乙便持钢管对任实施殴打,后赵某甲、赵某乙向任某乙索要钱财1000元,任某乙以未带手机为由,从赵某甲家逃离,后任某乙被迫关闭汽配**部离开**。

17、2020年4月3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因对泽州县**镇**村的赵某丙不满,便持刀伙同赵某乙到**村村委会找赵某丙,在村委大院二人未找到赵某丙,赵某乙用踢踹赵某丙的轿车时与前来阻止的赵某丁发生争执,后赵某乙便殴打赵某丁,赵某甲见状遂持刀威胁、恐吓赵某丁,后被人劝离。

18、2020年7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乙因对泽州县**镇**村经营**部的被害人赵某戊未赊给其物品一事心怀不满,便持刀到赵某戊的**部,用刀砍**部的桌子,并对赵某戊进行威胁,强行向赵某戊索要饺子半斤。

19、2020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乙酒后将泽州县**镇**村被害人赵某己家的窗户玻璃砸碎,非法侵入赵某己家中睡觉,后被赵某己赶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赵某乙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赵某甲、赵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赵某乙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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