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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回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1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8年3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92********,回族,高中文化,平舆县**所职工,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1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8年3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已判刑)等人与文某某、吴某甲、曹某甲(以上3人已判刑)等人分别在东和店镇维多利亚音乐会所二楼唱歌,在此过程中因琐事引起纠纷,双方互不服气,相互殴打,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赵某乙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赵某甲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调查评估审核表、社会环境调查评估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李某某、闫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文某某、吴某乙、曹某甲、袁某某、潘某某、曹某乙、杨某某、赵某丙、朱某某、吴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双方和解,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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