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林区,住玉林市玉林区**镇**社区**号,居民。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林区,住玉林市玉林区**镇**社区**号,居民。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5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站搜索到“幸运飞艇”赌博游戏申请并获得代理权,后准备电脑、手机等工具在杨某某(另案)提供的场地开设工作室并通过微信直接发展参赌人员,又雇佣被告人赵某乙、何某某(另案)发展会员及收取转款后按照1元1分比例为会员在该网络赌博游戏“上分”(充值),并根据会员积分进行“下分”(结算),会员通过所注册账号和获取“积分”在该赌博游戏中投注,赵某甲按照该赌博网站所统计“利润”5%比例赚取佣金,杨某某则持赵某甲提供的银行卡提取网站返还佣金。2019年5月至8月间,何某某独自和伙同赵某丙、仝某某(均已判决)共同出资由何某某向赵某甲支付宝转账四十五万余元充值进行“幸运飞艇”网络游戏赌博投注。赵某甲将违法所得除部分用于支付所雇佣人员工资、好处费等费用外,余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盘、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寄押证明书、户籍证明、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指认照片、扣押清单;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述与辩解;4.证人何某某、赵某丙、仝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某、欧某某、向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雇佣赵某乙等人为代理赌博网站提供结算等服务,参与网站赌博利润分成,赌资数额累计达四十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系开设赌场罪共犯。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赵某乙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现羁均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及电子数据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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