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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2020年7月7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2020年7月7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镇雄县**镇**村赵某甲家中,累计组织贾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几十人用扑克牌以打“马古”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200元。2020年3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某甲、赵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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