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租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车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17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畅苑一区8幢1单元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12月18日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乙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利益,按张某某的要求(一类储蓄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开通U盾)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十几张银行卡,又通过朋友张某甲办理了2张银行卡,获利1700元。一段时间后,张某某让赵某乙到银行把所办银行卡挂失补办,被告人赵某乙挂失银行卡后取出部分卡中余额共18620元,分给张某某11300元。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张某某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有人会往卡里打钱,可以把银行卡挂失取钱”后,为了挂失银行卡取钱,赵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3张银行卡,又让其妻子孙某某、其母亲李某某共办理了5张银行卡,后赵某甲将这8张银行卡挂失补办,取出卡内现金89700元,分给张某某1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11月25日,被害人张某乙(灵宝市伊庄镇人)在渑池县打工期间,在珍爱网注册会员后,被他人推荐进入网站美高娱乐城投资赚钱,张某乙多次投资转款共340100元,2019年12月1日该网站系统崩溃,除首次提现1751元外,张某乙共被诈骗338349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了赵某乙农行6230520400199426073账户,其中328804.68元被上线犯罪嫌疑人转走。
2、2018年9月28日,新疆奎屯市居民薛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39000元,其中被骗的10000元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48473808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3、2019年9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居民高某某在手机“平安E贷”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15000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48473808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4、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居民汤某某在手机“新一借”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8000元,其中被骗的2000元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48473808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5、2019年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居民汪某某在手机“平安E贷”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10000元,其中被骗的8000元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48473808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6、2018年12月5日,山东省淄博市居民张某丙接到冒充交通银行客服的诈骗分子电话,以在网上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丙银行储蓄卡卡号和短信验证码,将张某丙储蓄卡中的91100元全部转入张某某的农行6230520400117292771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7、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曾某某(湖南省平江县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打工期间,误信百度上的兼职刷单广告,在诈骗分子提供的链接上购物刷单被诈骗15995元,其中被骗的4000元转入张某甲农行6228410404540085379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8、2019年9月20日,山东省滨海市居民冯某某被诈骗分子以在网上办理贷款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52000元,其中被骗的7000元冯某某以现金存入张某甲的农行6228410404540085379账户中。
9、2019年9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居民孟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8400元,其中被骗的2000元转入张某甲农行6228410404540085379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0、2019年9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居民张某丁在手机“新一借”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45000元,其中被骗的15000元转入张某甲农行6228410404540085379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1、2019年9月20日,洛阳市新安县居民李某甲通过手机某平台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骗取66596元,其中被骗的29633元转入张某甲农行6228410404540085379账户,被骗的12321元转入赵某乙建行6217002000063916193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2、2019年11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居民张某戊在QQ上被冒充其儿子的诈骗分子,以急需缴纳清华大学培训课学费为由骗取36000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李某某工行6215581102013311740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二、盗窃罪
1、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某乙到银行将自己的农行卡(卡号6230520400199426073)挂失,将卡内的9544元(被害人张某乙被骗钱款)取出,分给张某某6300元。
2、2019年10月2日,南京市秦淮区居民范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提升额度为由骗取48000元,其中被骗的9000元转入赵某乙农行6230520400164750572账户。2019年10月7日,赵某乙到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并将卡中剩余的9076元取出,分给张某某5000元。
3、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居民王某某被诈骗分子冒充其孩子以需要缴纳补课费为由骗取18000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李某某工行6215581102013311740账户。后被告人赵某甲带其母亲李某某到银行将此卡挂失,并将卡内余额18000元取出。
另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将赵某甲工行卡(卡号:6222031102001850222)挂失,将卡里的21700元赃款取现;将孙某某(赵某甲妻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189229417)挂失,将卡里的50000元赃款取现。
案后,被告人赵某甲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2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张某乙、薛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占有的存款,采用挂失、换卡的手段,掌握银行存款的支配权,进而秘密取走他人存款89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协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占有的存款,采用挂失、换卡的手段,掌握银行存款的支配权,进而秘密取走他人存款18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257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如果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古玉敏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小区家中;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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