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砦砦**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砦**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在荥阳市**镇**寨老煤矿厂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冲突后,伙同被告人赵某乙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殴打,至被害人冯某某左手拇指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术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谅解书;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蒋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山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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