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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滥发林木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8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5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6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指使被告人赵某乙找人将文安县**镇**村西廊沧高速两侧承包的杨树共499株砍伐。经鉴定,砍伐杨树总蓄积为71.864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已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乙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19年7月17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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