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l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镇**村***社,现住漳县**镇**小区*单元**室,*县**镇政府事业干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高付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办事处**号,现住*县**镇****小区*单元**室,公司职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郑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分别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赵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窃取**有限公司大量的电子奖卡红包二维码数据,并将数据多次提供给被告人赵某甲(系赵某某妻子)、赵某乙(系赵某某妻妹),让二被告人盗扫。
被告人赵某甲将赵某某提供的**有限公司大量的电子奖卡红包二维码数据利用“二维码生成器”转换成二维码,在2019年2月5日至同年3月4日期间,用自己使用的手机(苹果8PLUS、手机串号:356716080******)及注册的微信号账户为:kmdx****、昵称为:“I am the queen”的微信“扫一扫”共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215个,盗扫金额共计5026.63元。2019年2月15日,赵某甲使用其弟赵银龙的手机及微信(微信号账户为:wxid_bflmq******、昵称为:“友谊常在心相交”、备注为赵某丙)“扫一扫”共盗扫某某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63个,盗扫金额共计601.74元。2019年2月14日至同月27日,赵某甲用自己的手机以其母贾某某身份注册的微信(微信号账户为:wxid_58ew*******、昵称为:“家有**”、备注为某某)“扫一扫”共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35个,盗扫金额共计2568.61元。2019年2月11日至同年3月27日,赵某甲使用其父赵某的手机及微信(微信号账户为wxid_0cp4g******、昵称为:“飞*”、备注为老爸)“扫一扫”共盗扫某某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160个,盗扫金额共计5426.96元。2019年2月9日,赵某甲使用其公公赵某丁的手机及微信(微信号账户为:wxid_0pgg******、昵称为:“苦尽**”、备注为金钟**)“扫一扫”共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8个,盗扫金额共计247.71元。赵某甲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共计481个,盗扫金额共计13871.65元。
被告人赵某乙将赵某某提供的**有限公司大量的电子奖卡红包二维码数据利用“二维码生成器”转换成二维码,在2019年2月6日至同年3月5日期间,用自己使用的手机(小米牌、手机串号:869071******、869071039******)及注册的微信号账户为:jiuxiang*******、昵称为:“九祥**”的微信“扫一扫”共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1043个,盗扫金额共计10112.53元。2019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6日,赵某乙用自己使用的另一部手机(苹果X、手机串号:3548420******)及注册的微信号账户为:zhao1396******、昵称为:“My little ancestor”的微信“扫一扫”共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318个,盗扫金额共计5005.35元。赵某乙盗扫**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共计1361个,盗扫金额共计15117.88元。2019年3月5日,赵某乙将自己盗扫的**有限公司电子奖卡红包金额3000元转给其姐赵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2台、手机3部(均暂扣于徽县公安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 、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有限公司电子奖卡被盗领案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报案书、扣押决定书、充值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户籍证明、身份证照片、羁押前体检书、扫取红包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公司后台调取明细、赵某甲与赵某某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赵某甲与赵某乙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盗扫红包明细列表、转账记录等;3.证人贾某某、赵某丁、杜某、石某、符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赵某戊、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等;6.光盘3张。
量刑证据: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被告人分别与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又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乙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2.侦查卷15册。
3.光盘3张,其中侦查卷2内附2张,侦查卷8内附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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