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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猫猫冲片区阿鲁白七0新村片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同时发布公告和相关补偿方案。

2019年10月2日,丘北县八道哨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阿鲁白村赵某丙在自家老房子旁边违法建盖新房,于2019年10月2日对赵某丙下发了《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要求赵某丙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但赵某丙未停止施工。2019年10月18日,丘北县八道哨乡人民政府对赵某丙下发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赵某丙仍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并继续违法建盖。

2019年11 月22日,丘北县八道哨乡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赵某丙家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在实施拆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分别持柴刀、锄头、铡刀对工作人员乱砍乱挖,阻止工作人员拆除违法建筑,被告人赵某甲冲到挖掘机驾驶室阻止驾驶员施工,民警随后在赵某丙家院心内将赵某甲、赵某乙查获,并在赵某丙家在建房子二楼将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在处置过程中,造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乐某某、赵某丁不同程度受伤,一件防刺服被挖烂,两块盾牌被砍烂,赵某甲、赵某乙在被控制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乐某某、赵某丁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伤不构成轻微伤,赵某乙头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其余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持工具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40页。

3.作案工具一并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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