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94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1983年10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时期至三十日,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时期至三十日,同年7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时期至三十日,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遂伙同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小区门口,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侧7、8、9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甲作如实供述,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拒不供认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翟某某、施某某、赵某丁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条》;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丙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燕

检察官助理 孔庆丹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赵某甲:1502164****;赵某丙:1376179****;赵某乙:1363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