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号**幢**单元**室,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号**幢**单元**室,住十堰市茅箭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50分许,徐某某与被告人赵某丙在本市张湾区文化街老瓦房店门口发生言语冲突,后赵某丙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前往老瓦房店门口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某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徐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 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 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3426****;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7249****;被告人赵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7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