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农民。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农民。2019年1月4日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继续侦查后,2019年4月30日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原籍,农民。2019年1月4日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继续侦查后,2019年4月30日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6月6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市航天**小区为西安市重点经济适用房项目,2011年由西安**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由于开发商资金短缺,在楼盘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违规与部分通过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查的购房者私下签订《航天**经适房认购协议书》,违规售房306套,并收取部分购房款达3000余万元。2018年4月,该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2018年9月3日,西安市房管局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摇号分配航天**1-3号楼756套房屋,其中违规销售的306户交款购房者仅有28户通过摇号享有选房资格,剩余购房者无选房资格。之后,部分无选房资格购房者(包括购房者家属)为了否认西安市房管局组织的摇号分房结果,认可自己一方与开发商达成的认购协议,通过面对面建****的方式建立“****”微信群策划商议过激****。2018年9月8日许,为了****内活动的保密性,原“****”微信****解散,又成立了“****”微信****,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二百余名无选房资格购房者积极参与其中。2018年10月底,王某某退出该****,后由赵某甲接任该****主直至2018年11月下旬。“****”微信群****,该****体利用微信群进行****,募集上访资金,资金由****主管理、支配,主要用于制作横幅、购买上访所需物品、驻守航天**小区费用等。期间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非法聚集活动中,以收取和管理资金、号召****成员、雇用车辆、捐助资金等方式组织、资助多起非法聚集活动。从2018年9月上旬至12月下旬期间,该****体部分人员先后到西安市航天管委会、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市政府等部门非法聚集,采用静坐、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方式集访。并组织人员两次进京非法聚集,造成不良后果。
1、2018年9月初,部分无选房资格购房者****体人员采用拉横幅、喊口号、静坐等手段先后多次至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航天管委会等部门非法聚集上访。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积极参与集中。9月5日上午,王某某和该****体40余名成员,到西安市房管局门口采用拉横幅、喊口号、围堵大门等手段非法聚集上访,并冲进该局院内围堵其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9月7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赵某甲和该****体80余名成员到西安市房管局采用喊口号、拉横幅、围堵大门等手段非法聚集上访,扰乱办公秩序。当日上午9时30分许,赵某乙又与该****体150余人围堵在西安市航天管委会东门非法聚集上访,扰乱管委会办公秩序。
2018年9月9日(星期天)王某某担任“****”微信****,在****内发布消息,号召大家前往西安市房管局非法聚集上访。当日下午4时许,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与该****体70余名成员到西安市房管局门口,采用喊口号、拉横幅、唱红歌等手段非法聚集,并携带被褥在房管局门口过夜,持续到次日上午10时许,向西安市房管局施加压力。期间王某某管理活动经费,赵某甲、赵某乙以购买矿泉水、晚饭方式为聚集人员提供帮助。后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劝导后事态得以平息。
9月中下旬,王某某、赵某乙与该****体成员不同程度的组织或参与,到市房管局、市政府采用喊口号等手段进行非法聚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2、2018年10月国庆假期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成员8日上午到航天管委会非法聚集上访。10月8日上午8时30分许,该****体以王某某为首的60余名成员在航天管委会门口聚集,围堵管委会出入口,阻拦办公车辆和人员通行,并试图进入其办公区域,在航天管委会工作人员劝导的过程中,该****体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并多次聚众呼喊口号,严重扰乱航天管委会办公秩序。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接警后,在现场劝导无果情况下进行现场驱离,并将拒不离开现场的10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并给予行政拘留和警告处罚。
3、2018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与该****体部分人员占守航天**售楼部西边一楼一间门面房(以下简称“红房子”),作为该****体的聚集地点,在此面对面建立各类联络微信****,安排人员长期轮流值班占守,经常商议非法聚集活动。期间,王某某对“红房子”的活动经费使用募集资金给予报销管理,赵某甲为“红房子”租赁发电机提供电力保障,赵某乙购买被子等物品,为占守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4、2018年10月22日许,该****体在航天**小区“红房子”聚集期间,商议越级到北京上访。为了防止聚集活动被公安等部门发现,将“****”****名更改为“旅游****”,被告人赵某甲为****主,并商议乘坐大巴车到北京,由被告人赵某乙****车辆,赵某甲负责收取费用。赵某乙****好大巴车商量好价格为13000元,赵某甲统计赴京人员人数,核算每人车费,在“旅游****”中向赴京人员收取,同时赵某甲在“旅游****”中发布通知,组织该****体中不赴京的人员为赴京人员捐款6000余元,用于赴京人员在京的食、宿等费用,该费用由赵某甲负责支配管理。
2018年11月17日,赵某乙通过电话及微信****,通知赴京人员乘车时间及地点。18日12时许,赴京人员在韦曲南地铁口集合,赵某乙组织50余人乘车出发,途径三门峡、濮阳、衡水,19日9时许到达天津火车南站,后该****体四人一组乘坐出租车自行前往北京办理入住,赵某甲等人于19日乘坐火车赴京与乘坐大巴人员在京会合。集访过程中,乘坐大巴进京的一部分人员在天津检查站被北京警方发现,另一部分人员被北京警方在中南海周边查获,其中33人被训诫,并被劝返回西安。后公安机关等单位对上述33人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5、2018年12月14日,该****体在航天**参加协调会,因购房一事未得到满意答复,商议继续去北京上访。为了防止聚集活动被公安等部门发现,决定先乘坐大巴车到太原,再由太原乘坐高铁进京,后被告人赵某甲结合赴京的人数,****了两辆大巴车,每辆车费6500元。17日上午该****体在航天**“红房子”聚集,赵某甲在现场向****体成员通知了乘车车费、乘车时间及地点,并通过两个“黑市”电话卡****该****体部分人员赴京非法聚集。
12月18日15时许,赵某甲等人购买了四箱方便面及其他食品放置于停在西安培华学院南门的两辆大巴车上,供赴京人员车上食用,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接应赴京人员在西安财经学院东门口集合乘车,此次赴京人员共有70余人,赵某甲在车上现场收取每人车费。两辆车从西安财经学院出发,途经韩城、河津、灵石等地,19日8时许到达太原高铁站。该进京****体自行购买了去北京的高铁票后于12时许到达北京。当天该****体赶到大栅栏附近酒店入住,被北京警方发现,次日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回西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陆续对26人予以训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9年7月18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电子光盘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