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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18〕30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1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192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段某某、赵某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上午8时许,赵某戊与其姐姐赵某己在赵某戊家院子内烤火,期间赵某戊在院内踉跄后倒在地上,见赵某戊不省人事后、赵某戊的家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同时联系了驾驶微型车的田某某送赵某戊去遇120救护车。赵某戊被送至翠华镇烟站旁边的公路上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后赵某戊的尸体被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赵某丙等人拉回村口。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以赵某戊2017年元旦时与村长赵某庚家发生过矛盾,赵某庚的舅子邢某甲打着赵某戊,赵某戊死亡与赵某庚家有关系为由,要把赵某戊尸体抬到赵某庚家里去。后赵某乙、赵某甲、被告人赵某丁等人来到赵某庚位于禄劝**镇**村委会**村**号院内,对赵某庚的妻子邢某乙进行殴打。后赵某庚母亲史某某为防止事态扩大将邢某乙锁在堂屋里。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又不顾史某某的阻拦,用锄头、撬棍等工具强行破坏赵某庚家的空心砖砌的围墙撬开一个口子后,15时许,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被告人段某某抬尸体,其他人在旁边扶着,将赵某戊的尸体抬到赵某庚家院内停放,并于当晚在赵某庚家院内给赵某戊尸体进行清洗、剃头、换衣服、烧香、烧纸等一系列的风俗活动。经禄劝县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翠华镇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直至2018年2月11日23时左右,赵某戊的家人才将赵某戊的尸体从赵某庚家的院子内移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赵某庚、邢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辛、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段某某、赵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段某某、赵某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羁押于禄劝看守所;段某某、赵某乙、赵某丁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1352922****、1821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盘;

3.随案移送起诉书一式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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