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区(以下简称“平邑街道**区”)。2014年任社区主任,2016年6月任书记兼主任,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任支部委员。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街道**区。2015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街道**区。2015年2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4月18日因非法采矿被罚款2万元,2018年5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街道**区。2010年12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甲经常纠集赵某乙、赵某丙、董某某等人,在平邑街道**区为承揽工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3月,平邑县某某实验小学在平邑街道**区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未补偿完毕为由,安排赵某乙等人阻止施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董某某伙同本村其他人员用挖掘机将学校北墙豁口外的道路挖断,工地被迫停工两天。
2、2017年7月25日,临沂某某绿化公司在平邑街道保定**道绿化施工过程中,不慎将某某社区电缆线挖断,施工方立即组织抢修。被告人赵某甲、董某某、赵某丙闻讯后,伙同本村其他人员阻止施工长达四天。期间村民赵某殴打施工人员许某某致轻微伤。据多名施工人员证实,在该公司施工期间,赵某甲多次到工地抱怨没能由他们干这项工程。
3、2017年11月,平邑县某某二期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假借施工占用部分村民土地未补偿的理由,指使赵某乙、董某某等人阻挠施工,赵某乙、董某某及本村林某某等十余人到工地上,站在挖掘机前阻止作业,夜晚派人值班,阻挠施工十余日,村民林某某还将刘某某、曾某某殴打。期间赵某甲多次找工程项目部索要工程,后施工方被迫将其中一个挖地槽的项目转让给赵某乙。
4、2018年3月,平邑街道**区停车场因系违建须拆除复垦,村委遂组织人员施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想自己干这点活,遂以未进行竞标为由,伙同赵某乙、赵某丙、董某某等人用车辆堵路阻挠施工,迫使村委停工招标。
5、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赵某丙等人为社区停车场开通北门通行便利,擅自将县城银花路与240省道交汇处路东的绿化带用挖掘机挖除约400平方米,被毁坏绿化苗木价值4320元。
6、2017年10月,平邑县某某修建体育场时,被告人赵某乙、董某某以他们清理的地面附属物为由要求承建,并伙同本村其他人阻挠谢某某施工六七日。后经工程项目部出面协商,分给赵某乙一半工程。
7、2017年10月,平邑县金花南路管网工程施工,工程承揽人董某清理施工期间挖出的渣土时,被告人赵某乙、董某某伙同本村他人以石头、土方应归公家所有为由,多次阻挠施工,该工程被迫停工。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平邑县某某学校教师苏某某,从外面强行带至某某社区苏某某租住房内,对其辱骂、殴打,逼迫苏某某还款,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7小时。后董某某等人跟随苏某某到民政局办事,苏某某寻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咸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董某某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多次阻挠他人正常施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赵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董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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