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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88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经商议在被告人赵某甲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内销售假冒“大宝”品牌(第11662425号)的SOD蜜及假冒“云南白药”品牌(第4544394号)的牙膏等产品。其中,由被告人赵某甲在义乌市**街道**村的家中负责网店的日常运营、客户沟通与接单,由被告人赵某乙、王某甲负责在安徽省宣城市**区**商城**栋**号店面及**区**村仓库、**区**嘉缘**栋**号仓库发货。经查,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大宝”品牌的SOD蜜产品金额达29万余元,销售假冒“云南白药”品牌的牙膏产品达2.5万余元。

2019年11月6日,义乌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查获,并在上述店面及仓库内查扣未销售的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的假冒“大宝”品牌的SOD蜜产品、假冒“云南白药”品牌的牙膏产品及假冒“强生”品牌(第601208号)的沐浴露产品。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大宝SOD蜜产品、云南白药牙膏产品及强生沐浴露产品均系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

现被告人赵某甲向义乌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大使馆认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鉴定报告,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取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赵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赵某乙、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38********、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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