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二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花园**幢**室。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合谋通过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招嫖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其中,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太仓市新华西路如家宾馆从网上看到二人发布的招嫖信息后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取得联系,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以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先予支付定金、支付服务费、安全保证金、举报担保金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725元。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于2019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5.电子勘验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良福
检察官助理: 韩 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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