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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赌博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7********,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河南省济源市**********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汉族,初中毕业,济源市**镇**村村支部委员,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济源市****村赵某丙家二楼房间内、赵某乙家厨房、**村西**厂院里的小房子内多次组织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组织赌博人数在三人以上,并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系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赵某乙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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