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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4********,汉族,高中,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仰韶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6********,汉族,高中,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赵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赵某甲雇佣他人承建被告人赵某乙开办的渑池丰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彩钢瓦棚工程。2019年**月**日上午10时许,赵某甲在明知赵某丙施工地点旁有高压线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赵某丙在传递方钢的过程中触碰高压电线(10kv)倒在厂内西墙处除尘器上。当天11时许,赵某丙经新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家属对赵某甲 、赵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查笔录、赔偿协议、收条等;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三组01号;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北六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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