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铺**居民委员会**工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得知其祖父赵某丙在当天下午与邻居陈某某发生纠纷而受伤住院的消息,便乘坐其朋友雷某某的车辆从遵义返回正安。当晚21时许,赵某甲在到达正安县人民医院后,见其祖父赵某丙受伤住院而陈某某没有来照看,心中非常气恼,随后便邀约了被告人赵某乙以及祝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到**镇**村陈某某家中质问陈某某,并要求陈某某支付医药费。
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质问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言语及态度消极,赵某甲遂提出让陈某某到医院服侍赵某丙的要求,在遭到陈某某明确拒绝后,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不顾陈某某的呼救和挣扎强行将陈某某从其家中抬到雷某某驾驶的车上,欲将陈某某拉到正安县人民医院服侍赵某丙,并支付医药费。在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强行拉拽陈某某的过程中,因陈某某极力呼救,当地群众纷纷出来围观。
当雷某某驾驶车辆从**镇**村出发去往正安县人民医院的途中,赵某甲、赵某乙分别坐在陈某某两边,不让陈某某挣脱离开,并先后殴打了陈某某的上半身。到达正安县人民医院后,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将陈某某带至赵某丙的病床前,随后公安机关赶到医院将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抓获。经正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车辆轨迹截图、群众上书、户籍材料等书证;雷某某、张某某、祝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视频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双勇
2019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联系电话1858520****、1821212****)、赵某乙(联系电话1838506****、182084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3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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