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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非法狩猎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赵某丙、赵某丁(二人均已判刑)头戴探照灯、领着喂养的细犬在上蔡县**乡**村至**村**庄的庄稼地内非法猎捕草兔1只,雉鸡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赵某丙、赵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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