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原潞城市),现住长治市潞城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原潞城市),现住长治市潞城区**镇**街**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路**号,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巷**号,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路**号,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路**号,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郝某甲、郑某甲、李某甲、曹某某、郑某乙、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郝某甲、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甲多次贩卖给杨某某甲卡西酮(俗称“筋”)约50克供其吸食;多次贩卖给杨某乙甲卡西酮约3克供其吸食;两次贩卖给郝某甲甲卡西酮约200克供其贩卖。2019年10月11日被查获,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甲卡西酮经称量为4.21克,扣押疑似毒品咖啡因(俗称“面面”)经称量为2464.84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疑似毒品甲卡西酮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在送检的疑似毒品咖啡因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赵某甲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约257.21克、咖啡因2464.84克。
2.2018年4月份以来, 被告人郝某甲多次贩卖给杨某乙甲卡西酮约40克供其吸食;多次运输甲卡西酮100余克、咖啡因100余克贩卖给郑某甲供其吸食、贩卖;贩卖给赵某甲咖啡因2464.84克供其吸食。2019年10月11日被查获,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经称量为5.77克,扣押疑似毒品甲卡西酮经称量为163克,扣押的疑似毒品咖啡因经称量为132.2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送检的疑似毒品甲卡西酮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在送检的疑似毒品咖啡因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郝某甲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77克、甲卡西酮约303克、咖啡因约2697.04克。
3.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向长治市一陌生人和郝某甲购买甲卡西酮用于吸食、贩卖,期间于2019年2月的一天去长治市***附近和郝某甲购买甲卡西酮约50克并携带、运输回陵川县**镇**街**路**号的住宅。
被告人郑某甲多次贩卖给李某甲甲卡西酮约32.5克供其吸食、贩卖,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帮助贩卖给李某甲甲卡西酮约7.5克、被告人郑某乙帮助贩卖给李某甲甲卡西酮约3克,被告人郭某某帮助贩卖给李某甲甲卡西酮约0.5克;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宁某某甲卡西酮约20克供其吸食,其中郑某乙帮助贩卖给宁某某甲卡西酮约0.5克;多次贩卖给郑**甲卡西酮约54.5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郑**甲卡西酮约50.5克;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李某乙甲卡西酮约12.5克,其中郭某某帮助贩卖给李某乙甲卡西酮约5.5克、郑某乙帮助贩卖给李某乙甲卡西酮约0.5克;多次向焦**贩卖甲卡西酮约10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焦**甲卡西酮约0.5克;多次贩卖给某某丙甲卡西酮约2.4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某某丙甲卡西酮约1.2克;多次贩卖给郝**甲卡西酮约8.5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郝**甲卡西酮约5.5克;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6克、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5克供其吸食;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赵某乙甲卡西酮7.5克供其吸食;多次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25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20克;多次贩卖给宋**甲卡西酮约2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郭某某帮助贩卖给宋**甲卡西酮约0.5克;多次伙同郑某乙贩卖给郑**甲卡西酮约10克供其吸食;多次贩卖给李**甲卡西酮约70.5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李**甲卡西酮约65.5克;多次贩卖给张**甲卡西酮约50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张**甲卡西酮约48克;多次贩卖给李**甲卡西酮约155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贩卖给李**甲卡西酮约150克;多次贩卖给宁**甲卡西酮约16克供其吸食,其中曹某某帮助贩卖给宁**甲卡西酮约15克;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秦**甲卡西酮约20克供其吸食;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2.7克供其吸食,其中郑某乙帮助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1克;伙同曹某某多次贩卖给赵某丙甲卡西酮约4克供其吸食;伙同曹某某两次贩卖给王**甲卡西酮约2克供其吸食。
被告人郑某甲累计贩卖甲卡西酮约586.07克、咖啡因73.95克;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帮助郑某甲贩卖甲卡西酮累计443.9克;被告人郑某乙多次帮助郑某甲贩卖甲卡西酮累计约15克,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帮助郑某甲贩卖甲卡西酮累计约6.5克。
4.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给张某某甲卡西酮约10克、多次贩卖给赵某乙甲卡西酮约9.5克,多次贩卖给赵某丙甲卡西酮约6.6克、多次贩卖给王某某甲卡西酮约2.6克供其吸食。
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甲卡西酮累计约2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毒品、吸毒瓶、电子秤等;
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宁某某、李某乙、某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郝某甲、郑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7.电子数据:手机微信****。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以来,被告人郝某甲在长治市**区**镇自己住宅及**区出租房屋内多次容留赵某甲、杨某乙吸食甲卡西酮。
2.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陵川县**镇**村自己住宅多次容留赵某乙、赵某丙、张某某吸食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调查等;
2.证人杨某乙、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某甲、郝某甲、郑某甲、李某甲、曹某某、郑某乙、郭某某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曹某某、郑某乙、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郑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李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甲卡西酮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郝某甲、李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郑某乙、郭某某帮助被告人郑某甲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郝某甲、郑某甲、李某甲、郑某乙、郭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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