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钟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9月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20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相约去电鱼来食用,后赵某乙骑电动车搭载赵某甲到达合江县合江镇柳马梗村高洞河主干道内因枯水期形成的一个水塘处。被告人赵某甲见水塘水深,便放弃使用电鱼工具电鱼,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农药毒鱼。被告人钟某某从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一农资门市买来两瓶农药甲氰菊酯,由被告人赵某甲将上述农药投放入水塘内,三人被合江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钟某某、赵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均在家候审,联系电话赵某甲1773857****;钟某某1332074****;赵某乙1738292****;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