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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阳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街组**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桑植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阳某某、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袁某甲(已判决)向被害人袁某乙出借现金1万元。同年12月5日,袁某乙与袁某甲在打牌时输给袁某甲4万元,但未支付所输赌资。同年12月7日12时许,袁某甲驾车同李某某(已判决)从慈利县三官寺乡前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途中,在三官寺乡禾田居路段将袁某乙接上车,要求其归还欠款。袁某乙答应找人借钱还款后,袁某甲将袁某乙送至曹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寻衅滋事后藏匿的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尚品酒店后离开。

当日18时许,袁某甲、李某某在该酒店找到袁某乙,再次要求袁某乙还钱,二人驾车将袁某乙带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高云桥头,威逼袁某乙下河洗冷水澡,袁某乙被迫脱掉衣服后在河水中浸泡了几分钟。随后,袁某甲、李某某二人将袁某乙带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影驿酒店8213房间,继续要求袁某乙还钱,并逼迫袁某乙在该房间内做俯卧撑若干个。后袁某甲打电话给赵某乙(已判决)让其帮忙逼迫袁某乙还钱,赵某乙即邀约被告人赵某甲、阳某某、郁某某三人至该房间,并一起对袁某乙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逼迫袁某乙写下了欠赵某乙四万元的欠条。当日23时许,曹某某至该房间将袁某乙接走。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阳某某、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李某某、赵某乙、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阳某某、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阳某某、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阳某某、郁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征

检察官助理:朱涌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44****;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48****;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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