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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龙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系河北省沧州市“**”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系河北省沧州市“**”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鲁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原系河北省沧州市“**”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河北省沧州市“**”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镇**村**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均系河北省沧州市“**”传销组织成员业务员,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述被告人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交友谈恋爱为由,虚构本人生病、购买车票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甲使用QQ、微信(微信号:qqqqji12****),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6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8871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216元。

2、被告人龙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龙某某使用QQ、微信(微信号:iiiieee****),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4400元,白色VIVO S1手机一部。

3、被告人鲁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鲁某甲使用QQ、微信(微信号:YL1758541****),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鲁某乙人民币6862元。

4、被告人余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使用QQ、微信(微信号:xf51****),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6350元。

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3.受害人李某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鲁某乙、罗某乙、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及同案人员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四被告人赵某甲、龙某某、鲁某甲、余某某现均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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