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事罪,被告人赵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陕A****R小型轿车,在107省道周至县双庙村村道与环山路交叉路口处,由北向东左拐弯时,与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致何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驶陕A****R小轿车(乘坐人:杨某某)将陕A****R小轿车停放在周至县**镇**村**院**,并打电话通知了在**镇镇政府休息的同事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由张某某驾驶陕A****K小轿车一行4人返回事故发生地,赵某甲告诉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肇事**,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后赵某甲与何某某一起坐救护车前往医院,其他人返回**镇镇政府休息。2019年8月16日7时许,赵某乙到马召交警中队投案自首,称其在赵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经鉴定,何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赵某甲向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赔偿263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对赵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明知犯罪的人,而帮其逃匿,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1872900****)、刘某某(1577713****)、杨某某(1862959****、1590299****)、张某某(1569173****)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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