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68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D27****的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和丰村道路段时,碰撞到步行路过的被害人姚某某,造成被害人姚某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赵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后驾驶悬挂号牌粤D27****号牌的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某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姚某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姚某某家属对被告人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相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林洪
检察官助理:郑逸健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二份;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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