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综业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陈集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04时02分许,赵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陈集乡夏庙村村通由西向东,行驶至陈集乡夏庙村凡庙队路段时,撞到路上步行人赵某乙。事故致赵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车逃逸。后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始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赵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湖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4.证人乔某某、季某某、赵某丙、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甲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赵中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冬雪
书记员:康 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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