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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沿无繁线79公里50米西侧**村南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某某家南侧路段时,与前方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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