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甲,又名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时30分,被告人赵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AM****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甲,由习水县仙源镇往习水县温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习新线78KM+500M(习水县仙源镇羊玖村砖房组路段)时,与该车行驶方向右侧金属护栏相碰撞,造成乘车人陈某甲当场死亡,驾驶人赵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AM****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所检项目性能满足国家标准; 经抽取血样送检至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赵某甲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42mg/100ml。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甲系本次事故所乘坐车辆发生碰撞过程中致骨盆及右下肢严重损伤并右下肢大血管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驾驶人赵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卫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0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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