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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路**村**巷**号,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诸城市箭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处超车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路的赵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丙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赵某乙证言;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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