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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晋E****1/晋E****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14KM+370M处弯道路段,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晋E****8/豫H****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6日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05251201900000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赵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晋E****1/晋E****挂号重型半挂车事故发生时制动系技术状况、灯光系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庄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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