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陈某某、小儿子赵某乙沿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迎宾大道进华江路西98米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摩托车倒地,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后陈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2日,陈某某的其他亲属出具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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