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有限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街道**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孙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赵某甲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7****小型轿车,沿本区龙袍街道太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沟客运站路段时,撞倒同方向在此路段步行的孙某乙,造成孙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其于次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赵某乙、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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