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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辽C****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立山区百灵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站南街60甲栋楼前路段时,遇被害人乔某某通行至此。由于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在视线不良的条件下,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被害人乔某某,致使赵某甲所驾驶机动车的前部左侧与乔某某身体左侧接触碰撞,造成乔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弃车逃逸。经认定,赵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乙、单某某、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洋
代理检察员:  相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鞍山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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