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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高中文化,潜江**局**,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住**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张某某在潜江市**区**宵夜摊前因口角产生肢体冲突,双方被围观人群劝阻后,赵某甲为报复张某某,驾驶鄂NC****白色汽车,在明知张某某位于曾某甲宵夜摊前且张某某身旁站着多名围观人员的情况下,朝张某某所在人群方向冲撞,当人群避让至宵夜摊所在人行道上后,被告人赵某甲向右打方向盘,继续冲向人群,导致张某某双下肢软组织损伤,莫某某被烫伤,曾某乙左足皮肤撕裂。随后,赵某甲驾车逃跑。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至潜江市公安局总口派出所投案。

现被告人赵某甲家属已对被害人莫某某、曾某乙进行赔偿,同时被害人张某某、莫某某、曾某乙对赵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放弃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汽车(附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领条等书证;3.证人袁某甲、李某甲、赵某乙、袁某乙、赵某丙、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莫某某、曾某乙、曾某甲的陈述;5.现场视频;6.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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