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时系**管理处**,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曾因冒用他人证件入境于2014年3月24日被北京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间,冒用其弟赵某乙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8267****)、身份证(身份证号码:6224241970********),先后9次通过首都国际机场往返澳门特别行政区,累计偷越国境达18次。
被告人赵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境,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蓝色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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